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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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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759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7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临港产业园区新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03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刘某某的执行申请。申请人刘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给付欠款377408.09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77408.09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二、2021年5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9月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四、2021年7月1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377408.09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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