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执9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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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执975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执975号之一被执行人:黄达,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黄达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数次网络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证劵、公司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通过网络查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所有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316.76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雪佛兰牌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暂时无法执行;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六、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2017)黔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一雷审判员 邓雪梅审判员 廖 戡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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