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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执9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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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执9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黄达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执975号之一被执行人:黄达,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黄达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数次网络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证劵、公司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通过网络查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所有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316.76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雪佛兰牌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暂时无法执行;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六、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2017)黔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一雷审判员  邓雪梅审判员  廖 戡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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