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成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902民初3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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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902民初3145号案件名称
舟山市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成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舟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舟山市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成林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3145号 原告:舟山市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美食城A-1楼二层南面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MA2A3GN731。 法定代表人:陆亨权,执行董事。 被告:刘成林,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生,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舟山市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成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舟山市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舟山市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志秀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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