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明、高晓虎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恢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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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恢263号案件名称
高云明、高晓虎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高云明;高晓虎;兰海军;张建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高云明,男,194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现住宜川县。申请执行人:高晓虎,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青,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居民,现住宜川县。被执行人:兰海军,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现住宜川县。被执行人:张建科,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现住宜川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在立案之前,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了9100元,由兰海军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本息合计36900元整,于2022年5月1日之前清偿20000元本金,于2025年5月1日之前清偿16900利息,剩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全部放弃,如果被执行人兰海军未按照还款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案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数额、履行期限等,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执恢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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