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瑞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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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刑更542号案件名称
贾瑞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贾瑞瑜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刑更542号罪犯贾瑞瑜,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4)成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贾瑞瑜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宣判后,贾瑞瑜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川刑终字第533号刑事判决,以贾瑞瑜犯制造毒品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2016年6月23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贾瑞瑜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瑞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6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贾瑞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瑞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永审判员 曾 珍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昱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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