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宝鸡世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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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096号案件名称
李锋、宝鸡世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锋;宝鸡世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继伟;刘浩然;赵俊哲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2096号原告:刘浩然,男,生于2001年4月30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原告:赵俊哲,男,生于1949年9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原告:李继伟,女,生于1952年3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亚丽,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锋,男,生于1985年2月19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被告:宝鸡世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新城广场对面)。法定代表人:赵晓辉,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李继伟、刘浩然、赵俊哲与李锋、宝鸡世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伟、刘浩然、赵俊哲于202182021年8月27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继伟、刘浩然、赵俊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伟、刘浩然、赵俊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40元,减半收取6720元,由原告李继伟、刘浩然、赵俊哲负担。 审 判 员 冯笃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助 理 宁 娇书 记 员 孙 超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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