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勤英与郭宗宝、王远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恢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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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恢987号案件名称
易勤英与郭宗宝、王远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易勤英;郭宗宝;王远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恢987号申请执行人:易勤英,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郭宗宝,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王远林,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勤英与被执行人郭宗宝、王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法民初字第03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宗宝、王远林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易勤英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次执行到位案款8548.86元(第一次执行到位金额2500元、下差借款本金18951.14元)、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易勤英与被执行人郭宗宝、王远林达成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6执恢9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自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逾期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鸿雁 审 判 员 吴遵友 审 判 员 邱 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杨 静 书 记 员 郭艳林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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