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波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26刑初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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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刑初108号案件名称
李庆波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庆波案件缘由
集资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026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庆波,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湖南省汝城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2021年3月13日被汝城县某局刑事拘留,经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4月21日被汝城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满利,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一部刑诉[2021]Z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波犯集资诈骗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庆波及指定辩护人何满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李庆波虚构其在汝城长安生态城等项目投资入股、承建工程的事实,以搞房产、做工程等为由,以月息1%-2%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向社会发放“泰隆投资”广告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地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向谢某等21名被害人累计集资300余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还款540000元,支付利息831670元,尚有1905330元不能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谢某借款200000元,还款120000元,支付利息49600元,尚有30400元不能归还。 2、2016年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朱某1借款700000元,还款290000元,支付利息168500元,尚有241500元不能归还。 3、2016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庆波多次吸收曾某1的存款,期间曾某1多次存入、多次支取,最后借款为82000元,累计付息55000元,尚有27000元不能归还。 4、2015年间,被告人李庆波陆续骗取曾某2借款110000元,还款46000元,支付利息45000元,尚有19000元不能归还。 5、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庆波骗取黄某1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4820元,尚有5180元不能归还。 6、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袁某1借款60000元,支付利息2100元,尚有57900元不能归还。 7、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李庆波骗取曹某1借款50000元,尚有50000元不能归还。 8、2018年4月6日,被告人李庆波骗取何某3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7700元,尚有42300元不能归还。 9、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李庆波骗取袁某2借款 50000元,还款10000元,支付利息6300元,尚有33700元不能归还。 10、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何某4借款共520000元,支付利息135300元,尚有384700元不能归还。 11、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黄某2借款共60000元,支付利息5280元,尚有54720元不能归还。 12、2018年2月4日,被告人李庆波骗取何某1借款30000元,还款2000元,尚有28000元不能归还。 13、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李庆波骗取朱某2借款50000元,还款12000元,支付利息10500元,尚有27500元不能归还。 14、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庆波骗取谭某借款340000元,支付利息163200元,尚有176800元不能归还。 15、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李庆波骗取何某2借款200000元,还款60000元,支付利息36000元,尚有104000元不能归还。 16、2016年3月20日至2018年6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杨某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19700元,尚有130300元不能归还。 17、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庆波骗取曹某2借款120000元,支付利息36000元,尚有84000元不能归还。 18、2016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范某借款350000元,支付利息65100元,尚有284900元不能归还。 19、2018年8月9日,被告人李庆波骗取卢某借款40000元,尚有40000元不能归还。 20、2015年10月13日至2016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陈春发借款共30000元,支付利息7200元,尚有22800元不能归还。 21、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黄某3借款共75000元,支付利息14370元,尚有60630元不能归还。 被告人李庆波于2021年3月12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条、收据、领条、银行交易记录、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泰隆投资”宣传单、项目众筹合同、记事本复印件、汝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欧某、李某1、郭某、李某2、邓某、朱某3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1、朱某1、谢某、黄某1、曹某1、何某1、何某2、曾某1、何某3、朱某2、杨某、范某、曹某2、黄某2、何某4、袁某2、谭某、卢某、陈某、黄某3、曾某2的陈述;4、被告人李庆波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李庆波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庆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的方法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庆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庆波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庆波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庆波在庭审中对指控的内容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的法条,被告人李庆波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初犯,请求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庆波九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李庆波虚构其在汝城县长安生态城等项目投资入股、承揽工程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向社会公众发放“泰隆投资”广告宣传单和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月息1%-2%不等的高额利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骗取谢某等20名被害人2937000元,后陆续归还本金540000元,支付利息669670元,尚有1727330元不能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谢某借款200000元,归还本金120000元,支付利息49600元,尚有30400元不能归还。 2、2016年10月12日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朱某1借款700000元,归还本金290000元,支付利息168500元,尚有241500元不能归还。 3、2016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曾某1借款82000元,支付利息55000元,尚有27000元不能归还。 4、2015年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曾某2借款110000元,归还本金46000元,支付利息45000元,尚有19000不能归还。 5、2015年10月24日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黄某1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4820元,尚有5180元不能归还。 6、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袁某1借款60000元,支付利息2100元,尚有57900元不能归还。 7、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李庆波骗取曹某1借款50000元,尚有50000元不能归还。 8、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何某3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7700元,尚有42300元不能归还。 9、2018年1月12日至2019年2月3日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袁某2借款50000元,归还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6300元,尚有33700元不能归还。 10、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何某4借款520000元,支付利息135300元,尚有384700元不能归还。 11、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黄某2借款60000元,支付利息5280元,尚有54720元不能归还。 12、2018年2月4日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何某1借款30000元,归还本金2000元,尚有28000元不能归还。 13、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朱某2借款50000元,归还本金12000元,支付利息10500元,尚有27500元不能归还。 14、2017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何某2借款200000元,归还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36000元,尚有104000元不能归还。 15、2016年3月20日至2018年6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杨某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19700元,尚有130300元不能归还。 16、2016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29日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曹某2借款共120000元,支付利息36000元,尚有84000元不能归还。 17、2016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范某借款350000元,支付利息66300元,尚有283700元不能归还。 18、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8月9日期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卢某借款40000元,尚有40000元不能归还。 19、2015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陈春发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7200元,尚有22800元不能归还。 20、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间,被告人李庆波骗取黄某3借款75000元,支付利息14370元,尚有60630元不能归还。 2021年3月12日15时40分,汝城县某局民警在永兴县马田煤矿A区将被告人李庆波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于被害人袁某1的报案,汝城县某局于2021年2月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庆波于1967年10月7日出生,作案时已满18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 (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庆波于2021年3月12日15时40分在郴州市永兴县马田煤矿A区被汝城县某局民警抓获到案。 (4)袁某1提供的借条,证明被告人李庆波于2018年11月10日向袁某1出具借条,载明向袁某1借款6万元,月息900元,借期一年,到期还本,按月付息。 (5)朱某1提供的借条、交易记录、“泰隆投资”宣传单,证明朱某1及其老婆何海华于2017年8月11日分两笔转账40万元给被告人李庆波,李庆波于2019年4月6日向朱某1出具借据,载明向朱某1借款41万元,月息1.5分,借期2个月,“泰隆投资”宣传单内的相关内容。 (6)谢某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李庆波于2018年9月12日向谢某出具借条,载明向谢某借款8万元,月息1分,借期1年;被告人李庆波与谢某间相互转账记录情况。 (7)黄某1提供的借条、项目众筹合同,证明被告人李庆波于2015年10月24日与黄某1签订项目众筹合同,约定由黄某1借款1万元给李庆波,用于郴州市龙门路泰隆楼项目,月息1.2分,借期1年;2016年10月24日,2017年11月24日,李庆波向黄某1出具借条,载明向黄某1借款1万元,月息1.3分,借期1年。 (8)曾某2提交的要求还款报告及借条,证明曾某2与被告人李庆波是同学,李庆波于2014年以承揽烈士公园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等为由,以1.3分的月息,多次向曾某2借款共18万元,期间还款11.6万元,至今还有6.4万元未还;2017年7月15日,李庆波向曾某2出具借条,载明向曾某2借款3万元,月息1.3分,借期1年;2017年8月15日,李庆波向曾某2出具借条,载明向曾某2借款1万元,月息1.3分;2018年1月30日,李庆波向曾某2出具借条载明向曾某2借款2万元,月息1.3分;2018年3月3日,李庆波向曾某2出具借条,载明向曾某2借款2万元,月息1.3分,借期1年;2018年5月15日,李庆波向曾某2出具借条,载明向曾某2借款1万元,月息1.3分。 (9)曹某1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记录,证明曹某1于2018年10月8日转账5万元给被告人李庆波,李庆波于2018年10月8日向曹某1出具借条,载明向曹某1借款5万元,分两次还清,借期1年。 (10)何某1提供的借条、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2月4日,何柏松的妻子何亮娟从汝城邮政储蓄银行取款3万元,被告人李庆波于2018年2月4日向何某1出具借条,载明向何某1借款3万元,借期3个月。 (11)何某2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李庆波于2017年5月25日向何某2出具借条,载明向何某2借款20万元,月息1.5分,借期1年;2017年5月26日,何某2转账20万元给被告人李庆波。 (12)曾某1提供的借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李庆波于2020年3月11日向曾某1出具借条,载明向曾某1借款8.2万元,月息1.3分;曾某1存款账户部分交易明细情况。 (13)何某3提供的借条,证明被告人李庆波于2018年4月6日向黄优秀出具借条,载明向黄优秀借款5万元,月息1.4分,借期1年。 (14)朱某2提供的借条,证明被告人李庆波于2017年3月13日向朱某2出具借条,载明向朱某2借款5万元,月息1.5分,借期1年。 (15)杨某提供的借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李庆波于2016年3月20日向杨某出具借条,载明向杨某借款5万元,月息1.4分,借期1年;李庆波于2018年6月2日向杨某出具借条,载明向杨某借款10万元,月息1.5分;谭井生(杨某丈夫)于2018年6月2日转账10万元给李庆波;杨某于2018年4月、5月份收到微信名为“家长院院长”的转账1400元。 (16)范某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记录,证明李庆波于2018年4月26日向范某出具借条,载明向范某借款35万元,月息1.3分;范某于2018年4月27日转账4万元给被告人李庆波,于2016年11月10日收到李庆波转账1200元,于2017年8月10日收到李庆波转账1850元,于2017年9月13日收到李庆波转账3150元。 (17)曹某2提供的借条,证明被告人李庆波于2017年10月29日向曹某2出具借条,载明向曹某2借款12万元,月息1.5分,借期1年。 (18)黄某2提供的借条,证明被告人李庆波于2019年3月2日向黄某2出具借条,载明向黄某2借款6万元,月息1.6分,借期1年。 (19)何某4提供的借条、项目众筹合同、银行交易记录,证明何某4于2016年11月2日转账36万元给被告人李庆波,2017年11月5日转账5万元给李庆波;何某42016年12月3日至2018年8月14日共收到李庆波转账40300元;李庆波于2019年3月2日向何某4出具借条,载明向何某4借款52万元,月息1.6分,借期1年,于2019年3月2日向何某4出具欠条,载明欠何某48个月利息74240元;叶修登与李庆波签订的项目众筹合同内容。 (20)袁某2出具的借条、银行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李庆波于2018年1月12日向袁某2出具借条,载明向袁某2借款5万元,月息1.4分,借期1年,朱某3作为担保人;因李庆波长期未还本付息,袁某2于2019年6月4日要担保人朱某3出具借条,载明若李庆波没有还钱,由朱某3承担李庆波欠的4万元债务;袁某2于2018年8月17日收到李庆波转账700元,于2019年2月3日收到李庆波转账9000元。 (21)卢某借条、交易详情、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8月9日,被告人李庆波向卢某借款40000元,卢某向被告人李庆波转账40000元的情况。 (22)陈春发借条,证明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庆波补借条一张,内容为李庆波向陈某借款三万元,按月息1.2付息,借期一年。 (23)黄某3借条、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6月11日,李庆波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李庆波向黄某3借款7.5万元,按月息1.3付息,借期一年。 (24)申明,证明郴州绿源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申明,证实被告人李庆波未在该公司参股投资,未在该公司承揽工程及供应材料,无经济往来,与该公司法人代表邓奇峰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及纠纷,李庆波在外的一切违法行为均与该公司无关。 (2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汝城县某局于2021年3月17日、2021年4月22日决定对被告人李庆波持有的相关涉案物品进行扣押情况。 (26)扣押李庆波领条,证明曾某1收到了2019年5月份之前的全部利息。 (27)扣押李庆波的记事本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李庆波的记事本记载向相关人员的借款及利息等内容。 (28)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汝城县税务局关于汝城县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登记情况及入户查询,证明汝城县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李航波、邓盛云、李满红、李某1。该公司当前状态为非正常,属于空壳公司。 (29)调取证据通知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经汝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告人李庆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0)被告人李庆波、欧阳玲、郭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华融湘江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朱某1、何海华、曾某2、黄优秀、李满华银行流水,证明被告人李庆波及欧阳玲、郭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以及朱某1、何海华、曾某2、黄优秀、李满华交易情况。 (31)个人信用报告,证明李庆波无还款能力。 2、证人证言 (1)证人欧某的证言,证明他原来是郴州市绿源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公司邓奇峰老板的司机。2013年他在郴州市永兴县时认识了被告人李庆波。2016年左右,李庆波告诉他其在汝城搞了一个投资公司叫他过去坐坐,他到了李庆波位于汝城县中的门店,店门口是一中印刷厂的牌子,李庆波的店里挂着一个投资公司的广告牌,上面写了投资的简介和收益率。2018年,邓奇峰问他认不认识李庆波,说李庆波在外面以在绿源长安生态城投资的名义向许多老师借钱,要他打电话叫李庆波到邓奇峰的办公室说清楚。第二天,李庆波到了邓奇峰的办公室,邓奇峰骂了李庆波,并叫李庆波不要打着绿源生态城的幌子在外面借钱,李庆波称保证没有这么做过,之后就离开了。李庆波没有在汝城绿源长安生态城入股,也没有在汝城绿源长安生态城做工程。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她的丈夫李航波与李八斤合伙在郴州市旁边购置了一块地皮,被告人李庆波没有参与购置该地皮。李庆波不是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李庆波开的泰隆投资公司与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李庆波用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做泰隆投资和用公司的章与别人签合同都没有经过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和授权。2015年11月,她向李庆波借了12万元,借条是她写的,由李航波签名。 (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李庆波之前在永兴做事的时候,她认识了李庆波,2015年10月,李庆波叫她来汝城搞投资公司,说好每个月付她3000元工资。她在公司主要帮李庆波印发《泰隆投资》宣传资料,李庆波借到钱后她就负责将借款情况登记在一本绿色的日记本上,并按照李庆波的交代支付利息,具体账目的管理和借款后的资金去向她不清楚,2017年之后她就没有再登记了。另外2015年11月,她经手借出去一笔钱,就是李航波向李庆波借了12万元。 (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李庆波的弟弟。李庆波现在住的汝城县卢阳镇横巷村李家组六楼的房子不是李庆波所有的,只是让李庆波在这住,李庆波没有出钱建该房子。 (5)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他和李庆波是高中同学。2015年10月,李庆波拿了一些“泰隆投资”的宣传单到他店里,告诉他泰隆房产有限公司要融资,他就借了2万元给李庆波,约定月息1分。因为黄某1也经常去他店里玩,他知道后也借了1万元给李庆波并签订了《项目众筹合同》,约定月息1.2分,后面李庆波是通过他把利息付给黄某1的。李庆波已将本息全部付清给了他。 (6)证人朱某3的证言,证明李庆波是他的初中同学。2017年,李庆波以搞工程需要钱为由向他借钱,他借了5万元给李庆波,现在已经还清了。他后面介绍了袁某2给李庆波认识并做了担保人,袁某2借了5万元给袁庆波,约定月息1.4分。何某3通过他也认识了李庆波,后面也借了钱给李庆波。 3、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袁某1的陈述,证明他原来是被告人李庆波的老师。被告人李庆波以其需要在汝城长安生态城投资为由向他借款两笔共6万元,2018年9月李庆波送他回家时向他借了4万元,约定月息1.5分,并出具了借条。2018年11月10日他又借了2万元现金给李庆波,加上之前的4万元重新写了一张6万的借条,约定月息1.5分,借期1年。李庆波总共支付给他利息2100元,2018年11月10日后他就没有见过李庆波了。 (2)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明他是被告人李庆波两个孩子的老师。2016年、2017年3月李庆波向他分三笔借过共30万元,约定月息1.5分,李庆波按月支付了利息给他,2017年他建房时李庆波陆续还了29万元给他,还欠1万元。2017年的一天,李庆波拿了一张“泰隆投资”的广告给他看,称需要大量资金搞工程,他考虑到之前借钱给李庆波利息也按时收到了,便于2017年8月11日和他的妻子何海华从长沙银行贷款40万元借给了李庆波,约定借期一年,月息1.5分,之后李庆波按月付息给他至2019年3月份,但从2019年4月份开始就没有付过利息给他了,他多次催促李庆波还钱,但李庆波称其投资项目的钱都没收回还不起了。他遂于2019年4月6日要李庆波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向他借款41万元,月息1.5分,借期2个月,但之后李庆波都没有付过利息给他了,本金也没归还。目前,他借给被告人李庆波共41万元本金没收回,累计支付利息166500元。 (3)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明他与被告人李庆波是同学。2014年上半年,李庆波在汝城县到处发放“泰隆投资”宣传单,每个乡镇都去发过,有时候是李庆波自己向赶集的老百姓发,有时李庆波会叫他们这些同学一起去发。宣传单的内容是以湖南汝城泰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开展民间融资,并标注了不同金额不同借款期限的利率。2015年12月9日,李庆波对他说其在多个地方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需要借钱,他遂借了10万元给李庆波,并签订了《项目众筹合同》,约定月息1.4分,借期1年。2016年11月12日,李庆波还清了这笔借款的本息给他,其中利息为16800元。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12日,李庆波以在永兴接了棚户区改造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分3次向他借款共10万元,约定月息1.2分,借期一年,截至2018年1月,李庆波共支付了26400元利息给他。2018年1月底,李庆波还了2万元给他,从2018年2月起,李庆波向他借款的月息变为1分,一直付到了2018年9月12日,共6400元。他于2018年9月12日要李庆波写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800元,借期一年,之后李庆波没有再付过利息,也没有还钱。目前,李庆波欠他本金8万元,共支付利息49600元。 (4)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份,邓某叫他到店里玩并将李庆波介绍给他,说其房地产生意做得很大。李庆波就对他说其做生意需要融资借钱,会付1.2分的月息。他遂取了1万元现金借给了李庆波,李庆波写了借条之后李庆波会按期支付利息给他,借条一年一换,从2015年开始利息变为1.3分的月息。截至2018年12月份,李庆波共付了4820元利息给他,之后就没有付息了,也没有归还本金。 (5)被害人曹某1的陈述,证明她与被告人李庆波是同学。2018年10月7日,李庆波以做工程周转不过来为由向她借了10万元,并称其70万贷款批下来了后马上还钱。2018年10月8日,她通过银行转账借了5万元给李庆波,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写借条。一个月后,她一直催李庆波还钱,李庆波都是称没钱,她于2019年6月15日要李庆波补写了一张借条,从微信拍照发过来,之后就联系不上李庆波了。2020年4月14日,她向法院起诉了李庆波。 (6)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证明他与被告人李庆波是同学。2018年2月3日,李庆波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钱,他于2018年2月4日借给李庆波3万元,并写了借条,注明借期3个月。借款快一年时,他要李庆波还钱,李庆波给了2000元给他作为利息,他称不要李庆波的利息,这2000元他会当作归还本金,之后他多次催促李庆波还钱,李庆波总以各种理由推脱。 (7)被害人何某2的陈述,证明她的老公何永恒与被告人李庆波是同学。她常听何永恒说李庆波称其在郴州、永兴、汝城投资项目有上千万,李庆波对同学说有钱可以放在李庆波那里。2017年5月25日,李庆波以做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何永恒借20万,何永恒同意后让她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0万元给李庆波,李庆波向她出具了借条,载明月息1.5分,借期1年。李庆波借钱当天就付了一个月3000元的利息给何永恒,之后总共付了一年36000元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她叫李庆波还钱,李庆波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陆续还了6万元给何某2,之后就没有再付过利息,也联系不上了。 (8)被害人曾某1的陈述,证明他之前不认识被告人李庆波。2017年或2018年的时候,李庆波的小老婆和另一个女的到汝城县场摆摊发广告,宣传她们在搞房地产,有钱可以存在她们公司。他拿到宣传单后回到村里和曾某2谈起此事,曾某2说和李庆波是同学,他觉得可靠后遂从银行取了6万元借给了李庆波,李庆波写了一张借条给他,注明月息1.3分,之后他每个月到李庆波的店里拿利息。后他多次存入、支取,最后借款为82000元,累计付息55000元。 (9)被害人何某3的陈述,证明2018年正月,他跟其表姐夫朱某3聊天时听说被告人李庆波现在开一间泰隆有限公司需要融资。2018年4月6日,李庆波和朱某3约他及他的妻子黄优秀到李庆波的公司喝茶,他在李庆波的公司墙上看到一块融资的宣传牌,上面写着投资多少钱就有多少利息。李庆波对他说有多少钱都可以放在他这里投资,他会按期付利息。之后他跟黄优秀取了5万元借给李庆波,李庆波写了一张借条给他们夫妇,注明了月息1.4分。李庆波拿到钱后当天就付了一个月700元的利息给他。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李庆波共付了11个月7700元的利息给他。2019年春节后李庆波就没有付过利息了,他多次催促李庆波还钱,李庆波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 (10)被害人朱某2的陈述,证明他与被告人李庆波是同学。2017年3月份,李庆波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他借钱。后他让他妻子李满红存了5万元到李庆波农业银行的账户上,李庆波写了一张借条给他,注明月息1.5分,借期1年。2016年至2018年间,他的妻子与李庆波、朱爽生合伙开过假期学生培训班。在2018年12月,他的妻子准备了1.2万元付李庆波的房租,但因李庆波没有还本付息给他,他就将这1.2万元扣下来了,作为李庆波还他的本金,并在借条中注明了。李庆波总共支付了1.05万元利息给他,还款1.2万元,还剩3.8万元本金没还。 (1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她与被告人李庆波是同学。2016年3月,李庆波以搞工程为由向她借钱,月息在1分到1.5分之间。后她和她妹妹杨秀莲凑了5万元于2016年3月20日到李庆波位于汝城一中印刷厂的办公室借给李庆波,李庆波写了借条给她,注明月息1.4分,借期1年。之后李庆波一直付利息付到了2018年5月20日,共付了18200元利息给她。2018年5月底,李庆波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她借钱,她认为上一笔借款李庆波按期付了利息,遂于2018年6月2日又借了10万元给李庆波,李庆波向她出具了借条载明向她借款10万元,月息1.5分,李庆波拿到钱后马上支付了当月的1500元利息给她。2018年7月份,因李庆波没有按时付息,她多次催促李庆波还本付息,但李庆波总说周转不来。她总共借给李庆波本金15万元,收到利息19700元。 (12)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明他与被告人李庆波是同届同学。2016年4月,曾某2带李庆波到他的店里,李庆波对他说其在汝城绿源长安生态城投资了170万元,烈士公园改造工程也是他承包,需要大量资金。他觉得李庆波在长安生态城都有投资就于2016年4月5日拿了10万元现金到李庆波一中的店里借给李庆波,李庆波写了借条注明月息1.2分,借期半年。2016年8月8日,他又借了10万元给李庆波,李庆波写了借条注明月息1.3分,借期1年。这两笔借款至2017年8月,李庆波共支付了34800元利息给他。 2017年8月初,他的妻姐何玉燕听闻借钱给李庆波有1.2分、1.3分的月息,遂拿来5万元叫他以他的名义以1.3分的月息借给李庆波,他借给李庆波后,当月收到了李庆波付的1850元利息。2017年9月份起,他借给李庆波的25万元借款月息都变为1.3分,到2018年4月,李庆波一共付了25200元利息给他。2018年4月26日,他又借了10万元给李庆波,李庆波出具了一张总的35万的借条给他,注明月息1.3分。李庆波借钱当日,付了2018年5月份4450元利息给他,之后就再也没付过利息了,他多次催促李庆波还本付息,李庆波均以各种理由推拖。 (13)被害人曹某2的陈述,证明李庆波的弟媳曹淑红是她的堂妹。2017年8月的一天,她看到李庆波店里张贴有一些宣传资料,李庆波说搞了一个很大的工程需要钱投资,问她有没有钱出借,他会付利息,李庆波还说她的同事杨某也借了钱,之后杨某和她说李庆波守信用,会按时付利息。几天后,她凑了5万元到李庆波的店里借给李庆波,李庆波写了一张借条给她,注明月息1分或1.2分,借期1年,拿到钱后李庆波当时就付了第一个月500或600元的利息给她。2017年10月29日,她又凑了7万元到李庆波的店里借给李庆波,李庆波写了一张总的12万元的借条给她,注明月息1.5分,借期1年。李庆波共付给她36000元利息。 (14)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明2017年11月初,何某4到她家对她妈妈朱辞香说他把钱存在一中门口开店的被告人李庆波那里,有1.6分的月息,他已经放了一年而且每个月的利息都拿到了。因为是亲戚,朱辞香相信何某4。2017年11月2日,她和朱辞香拿了3万元与何某4一起到了李庆波一中的店里,以何某4的名义把钱借给了李庆波,李庆波跟朱辞香讲借钱是拿来搞房地产,政府的人也有股份,李庆波给何某4写了53万元的借条,上面注明月息1.6分,借期1年。借钱当日李庆波就付了480元的利息。以后每个月的利息都是由何某4去李庆波处拿,再给朱辞香,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李庆波一共付了2400元利息给朱辞香。2018年3月,朱辞香见每个月利息都按时拿到了,又拿了3万元出来准备存在李庆波那里,何某4也准备多存2万元。2018年4月2日,她陪朱辞香与何某4一起到李庆波的店里把5万元借给李庆波,加上原来的53万元,李庆波重新写了一张58万元的借条给何某4,注明月息1.6分,借期1年,借款后李庆波当即付了一个月的利息960元给朱辞香。之后李庆波付了2个月1920元的利息给朱辞香。到2018年7月,何某4告诉她说李庆波没付利息了,何某4还垫付了4个月利息。2019年3月4日,何某4带她一起到李庆波家中找李庆波还钱,李庆波称没钱,何某4便要李庆波重新写借条,将她家的钱分开写,李庆波遂写了一张借条给她,注明向黄某2借款6万元,月息1.6分,借期1年。之后李庆波没有还钱,也联系不上了。李庆波总共欠她家本金6万元,共支付利息5280元。 (15)被害人何某4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份,他听他们村的人讲汝城一中泰隆房产那可以投资。2016年10月底,他到一中店面泰隆房产了解情况,被告人李庆波拿了一张泰隆投资的宣传单给他,并称投资的款项用于投资房地产和城市建设、茶林,而且其和县里领导关系好,能结到账,自己有几百万的资产。2016年11月2日,他通过转账及付现借了38万元给李庆波,李庆波与他签了项目众筹合同,约定月息1.4分,借期1年,投资项目是郴州市龙门路泰隆楼。李庆波拿到钱后马上付了当月5700元的利息给他。到2017年11月2日,李庆波共付给他68400元利息。2017年6月11日,他又借了2万元给李庆波,李庆波写了一张借条给他,注明月息1.5分,到2017年10月,李庆波付了1200元利息给他。因为前期利息都收到了,他决定继续将40万元借给李庆波,他还跟亲戚朱辞香讲了借钱给李庆波按时收利息的事,朱辞香就也愿意借钱给李庆波。后面他就又凑了10万元,加上朱辞香的3万元,共13万元,于2017年11月5日,跟朱辞香、黄某2一起到李庆波的店里借给了李庆波,李庆波当天写了一张53万元的借条给他,注明月息1.6分,借期1年,借款当天,李庆波就付了当月的8480元利息给他和朱辞香。至2018年3月,李庆波共付了40020元利息给他,付了2400元利息给朱辞香。2018年4月2日,他又拿了2万元,黄某2和朱辞香拿了3万元,一起到李庆波一中的门店借给李庆波,李庆波写了一张58万元的借条给他,月息1.6分。借钱当天李庆波就付了当月9280元的利息给他和朱辞香。之后每月的利息由他从李庆波处拿了后再付给朱辞香。至2018年6月,李庆波付给他25680元利息,付给朱辞香2880元利息。之后李庆波就没付过利息给他了,他还垫付了4个月3840元的利息给朱辞香。2019年3月4日,他与黄某2一起到李庆波家要李庆波还钱,李庆波没钱还,他与黄某2就要李庆波分别写了借条,他的借条是52万元,黄某2的借条是6万元。他累计借给李庆波52万元,李庆波未还本金,付了135300元利息。 (16)被害人袁某2的陈述,证明他是通过朱某3认识被告人李庆波的。2018年1月初,朱某3带李庆波到汝城县找他借钱,称李庆波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他要朱某3担保才同意借钱。2018年1月12日,他借了5万元给李庆波,李庆波写了借条,注明月息1.4分,借期1年,朱某3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借钱之后李庆波付了9个月6300元利息给他,还款1万元,之后就没有再还本付息了。 (17)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明他和李庆波是高中同学。2018年8月9日,被告人李庆波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他借了4万元,他没有要李庆波写借条。2020年他听同学说李庆波逃跑了,他就打电话给李庆波要其还清,李庆波就说其目前还不了。 (18)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他是在县城打工时认识李庆波的。2015年10月13日至2016期间,被告人李庆波以搞工程需要资金为由,按月利息1.2分,陆续向他借款共30000元,支付利息7200元。 (19)被害人黄某3的陈述,证明他是因为曾某2才认识李庆波的。曾某2发过一张传单给他,称有钱的话可以借给李庆波,后面他去了李庆波的店里知道了李庆波是搞房地产的。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间,被告人李庆波按月利息1.2分-1.3分借了他共75000元,支付利息14370元。2019元月他打电话催李庆波付利息,李庆波称生意不好付不出,之后就都是同样的回答了。 (20)被害人曾某2的陈述,证明他和李庆波是同学。2015年左右李庆波拿了一份项目合同给他看叫他去找一些朋友借钱,可以挣一些利息。后来他就陆续借给李庆波11万元,后面李庆波还了4.6万本金给他,利息付到了2020年1月份左右,从那之后就没付过钱了。李庆波还欠他本金6.4万元,共支付利息4.5万元。 4、被告人李庆波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至2020年3月间,他虚构有工程项目,需要投资入股、承揽工程的事实,通过向社会公众发放“泰隆投资”广告宣传单和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月息1%-2%不等的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集资借款,共向谢某等31人借款2847000元,后通过借新还旧付息,陆续归还本金110000元,还欠本金2737000元,支付利息830570元。具体为:他向谢某借款80000元,支付利息49600元;他向朱某1借款410000元,支付利息168500元;他向曾某1借款共82000元,支付利息55000元;他向曾某2借款90000元,归还本金26000元,支付利息45000元;他向黄某1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4820元;他向袁某1借款60000元,支付利息2100元;他向曹某1借款50000元,本息未还;他向何某3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7700元;他向袁某2借款50000元,归还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6300元;他向何某4借款520000元,支付利息135300元;他向黄某2借款60000元,支付利息5280元;他向何某1借款30000元,归还本金2000元;他向朱某2借款50000元,归还本金12000元,支付利息10500元;他向谭某借款340000元,支付利息163200元;他向何某2借款200000元,归还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36000元;他向杨某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19700元;他向曹某2借款120000元,支付利息36000元;他向范某借款350000元,支付利息65100元;他向卢某借款40000元未归还;他向陈春发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7200元;他向黄某3借款共75000元,支付利息14370元。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明汝城县某局民警在被告人李庆波的妻子欧阳玲的见证下,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对被告人李庆波的住所进行搜查,搜出李庆波小记账本1本,申请创办汝城沙洲被业的报告4份,郭某交通违章记录1页,曾某1收据、领条等10张,李庆波出具给宋好娇的借据1张,李庆波农业银行交易明细3页,李庆波出具给郭某的借据2张,宋意娇出具的收据1张,李庆波农商银行存折1本,农商银行卡1张,二手车交易协议1张。 (2)辨认笔录,证明2021年1月29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欧某对侦查员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3号图片就是被告人李庆波。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有工程项目需要投资入股、承揽工程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采取诈骗的方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金额1727330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庆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庆波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 由于本案被告人李庆波的集资诈骗是采取借新还旧付息的模式,被害人谭某与被告人李庆波签订的借款合同,在被告人李庆波不履行支付利息义务后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并被本院判决由被告人李庆波偿还本金及利息。在本案案发前被害人谭某采用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救济,并无不当。被告人李庆波借谭某的钱,在本案案发前通过诉讼途径已经得到了救济,在本案中不应该再救济。因此,被告人李庆波的该笔欠款数应该核减。 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庆波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庆波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的法条,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庆波九年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对被告人李庆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庆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13日至2031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庆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七十二万七千三百三十元,返还给:1、被害人谢某三万零四百元;2、被害人朱某1二十四万一千五百元;3、被害人曾某1二万七千元;4、被害人曾某2一万九千元;5、被害人黄某1五千一百八十元;6、被害人袁某1五万七千九百元;7、被害人曹某1五万元;8、被害人何某3四万二千三百元;9、被害人袁某2三万三千七百元;10、被害人何某4三十八万四千七百元;11、被害人黄某2五万四千七百二十元;12、被害人何某1二万八千元;13、被害人朱某2二万七千五百元;14、被害人何某2十万零四千元;15、被害人杨某十三万零三百元;16、被害人曹某2八万四千元;17、被害人范某二十八万三千七百元;18、被害人卢某四万元;19、被害人陈春发二万二千八百元;20、被害人黄某3六万零六百三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何述雄 人民陪审员 何 飞 人民陪审员 何贵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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