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义、刘春生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6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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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6098号案件名称
刘泽义、刘春生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泽义;刘春生;河北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6098号原告:刘泽义,男,195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艳,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生,男,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第三人:河北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289号。法定代表人:翁镇光,执行董事。原告刘泽义与被告刘春生、第三人河北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刘泽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泽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建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晓静书 记 员 辛会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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