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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支行、方万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11民初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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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11民初1431号
  •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支行、方万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支行;方万松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11民初1431号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灰河乡政府旁。负责人:汪静,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支行行长。被告:方万松,男,195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支行与被告方万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亚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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