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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封才、孔金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8民初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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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民初469号
  • 案件名称

    吴封才、孔金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格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吴封才;孔金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8民初469号原告:吴封才,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普格县。被告:孔金飞,男,199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本院在审理吴封才与孔金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封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封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封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吴封才负担。审判员  黄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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