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封才、孔金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8民初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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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民初469号案件名称
吴封才、孔金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格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封才;孔金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8民初469号原告:吴封才,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普格县。被告:孔金飞,男,199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本院在审理吴封才与孔金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封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封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封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吴封才负担。审判员 黄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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