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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芦宗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02执4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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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2执452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芦宗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芦宗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02执45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住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4号楼1109。负责人:牟福田,行长。被执行人:芦宗香,女性,1957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与芦宗香其他案由一案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02民初588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芦宗香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借款50619.58元;被告芦宗香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利息1592.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50619.5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案件受理费671元由芦宗香负担。因芦宗香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芦宗香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并扣划119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芦宗香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勇审判员  王东审判员  宁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苑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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