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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火蓝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火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19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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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193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合阳火蓝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火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合阳火蓝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火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阳盛昱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火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普优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2193号之三原告:西安普优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法定代表人:蒲耀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大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合阳火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法定代表人:罗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阳盛昱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同家庄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罗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火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罗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火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罗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普优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阳火蓝新能源有限公司、合阳盛昱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火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火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原告西安普优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西安普优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侯淑蓉人民陪审员    雷彩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甜甜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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