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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壮壮、张虎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4民初4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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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898号
  • 案件名称

    张壮壮、张虎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壮壮;张虎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4民初4898号 原告:张虎成,男,生于1991年1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张状状,男,生于1999年8月21日,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张虎成与被告张状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虎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状状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虎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1日,被告张状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765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并由被告张状状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1支。此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拒绝偿还,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张虎成向法庭依法提供证据借款条据1支,被告张状状未到庭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1日,被告张状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765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并由被告张状状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1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涉诉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张虎成与被告张状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状状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款条据,被告亦未提出抗辩,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原告张虎成与被告张状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虎成与被告张状状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被告张状状应当偿还其向原告张虎成的借款本金76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状状偿还原告张虎成借款本金76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自动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由被告张状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靖伟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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