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旭、咸阳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执1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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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执14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东旭、咸阳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东旭;咸阳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执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阳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中宏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71356675X6。法定代表人:董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东旭,男,汉族,1982年2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居民13号楼134号。身份证号码61043019820204003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仲裁字(2019)第34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李东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3799.53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振辉审 判 员 田新社审 判 员 贾有忠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桥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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