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玉芬、余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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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35号案件名称
钟玉芬、余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钟玉芬;余仕;舒娟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钟玉芬,女,1970年9月20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余仕,男,1970年11月21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舒娟娟,女,1981年11月5日生,住湖南省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玉芬与被执行人余仕、舒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余仕、舒娟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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