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刘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异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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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异105号案件名称
李静、刘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静;刘岩;曲长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异10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静,女。申请执行人:刘岩,女。被执行人:曲长龙,男。在本院执行刘岩与李静、曲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静对本院裁定冻结其在康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0912X57、0912X00、108X331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静称,异议人与刘岩依照贵院的判决是债权债务关系,而异议人所投保的都是人寿保险,投保后产生的财产权利具有人身保障性质,因此保单上体现的权利专属于异议人。依照原《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人寿保险利益的请求权是专属权利,不应用以偿还债务。此外,0X22X57、1X23331号保单分别是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人身专属性质明显,与人身健康息息相关,用于人身保障的财产权利显然不应用以偿债。特别是09X2257号保单的指定受益是曲星全,是未成年人,并非债务人。作为保单上指定的受益人,曲星全是保单财产权利唯一的所有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未成年人享有的该权利。因此,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异议,尽请贵院依法支持异议人的申请。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异议人李静提供统(2020)黑0521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021)黑05民终40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康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复印件三份。申请执行人刘岩、被执行人曲长龙收到异议审查通知书后未答辩。本院查明,(2021)黑0521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刘岩与被执行人李静、曲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黑0521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在案件办理工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以(2021)黑0521执143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李静在康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X-00912X57、CX-0XX331、CSC-00X23300编号保单的现金价值。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本院(2021)黑0521执1435号执行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尚未冻结李静在康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SC-0091X257、CSC-0X3331、CSC-009X3300编号保单,而异议人对尚未存在的冻结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冻结。因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静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新荣审判员姜相审判员王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 子 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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