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朱兴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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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755号案件名称
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朱兴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朱兴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755号原告: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绿色食品城4号厅。经营者:李秀菊,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被告:朱兴海,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原告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与被告朱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承担。审判员 于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岩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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