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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朱兴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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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755号
  • 案件名称

    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朱兴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朱兴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755号原告: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绿色食品城4号厅。经营者:李秀菊,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被告:朱兴海,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原告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与被告朱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集贤县凤海种子经销商行承担。审判员  于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岩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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