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西安星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冻结裁定书(2021)陕0115执保1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执保151号案件名称
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西安星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冻结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西安星光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保151号申请人:西安星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法定代表人:黄清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乐被申请人: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马久川。法定代表人:管风海。上列当事人诉讼保全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5民初4824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执行期间,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营业部开立账户(账号:XXXXXXXXXXX4518),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该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4518账户内的存款7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党宏侠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杜 遥书 记 员 朱 珊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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