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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亭与江茂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24执79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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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79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洪亭与江茂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洪亭;江茂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24执7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洪亭,男,汉族,1960年4月20日出生,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江茂君,女,汉族,1961年11月15日出生,住平阴县。本院立案执行的李洪亭申请执行江茂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平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4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经双方协商,申请人李洪亭、被执行人江茂君签订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洪亭同意被执行人江茂君按照还款协议履行。上述还款协议本院已记录在案,申请执行人李洪亭向我院书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还款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为两年,自还款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124执7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朱 斌审判员 贺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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