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某、吉林省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27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750号
  • 案件名称

    陈某、吉林省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某;吉林省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吉0282民初2750号原告:陈某,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桦甸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陈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吉林省某公司给付工资款52,580元。事实和理由:陈某是某公司下岗职工,于2019年4月退休。陈某于2006年至2018年在桦甸吉林省某公司工作,期间吉林省某公司没有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拖欠陈某工资款52,580元。经过陈某多次讨要,吉林省某公司于2021年2月给陈某出具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一份。经过仲裁程序索要无果,故请求法院裁决吉林省某公司给付陈某工资款。吉林省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某曾在吉林省某公司工作。2021年2月,吉林省某公司为陈某等十二人出具了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吉林省某公司共计拖欠陈某劳动报酬52,580元。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根据陈某提供的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可以认定吉林省某公司未向陈某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已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陈某要求吉林省某公司给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吉林省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陈某劳动报酬52,5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吉林省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绍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