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敢为、傅美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722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722号之二案件名称
罗敢为、傅美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罗敢为;傅美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722号之二被执行人:罗敢为,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被执行人:傅美辉,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本院在执行衡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庭移送执行与被执行人罗敢为、傅美辉责令退赔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线上、线下查询了金融、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罗敢为、傅美辉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42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孝初审判员 王一国审判员 谭子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娉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米喜平、米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0702执5197号 下一篇 陈某、吉林省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2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