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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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597号案件名称
王某、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某;段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2民初2597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10月,汉族,住桦甸市金沙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茂顺,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男,1992年12月,汉族,住桦甸市桦树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良,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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