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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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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597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段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2民初2597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10月,汉族,住桦甸市金沙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茂顺,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男,1992年12月,汉族,住桦甸市桦树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良,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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