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刘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2执4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622执468号案件名称
郭某某、刘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21)晋062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以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人代表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恒仕审判员 章雁成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玺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小平、赵东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81号 下一篇 韦刚、刘洋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4民初37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