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平、赵东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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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81号案件名称
刘小平、赵东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小平;赵东东;郭长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赵东东,男,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子长市。被执行人:郭长江,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平与被执行人赵东东、郭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8日向二被执行人赵东东、郭长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赵东东、郭长江偿付申请执行人刘小平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月利率按1.5%,从2019年4月9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8%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675元、执行费820元。但二被执行人赵东东、郭长江未履行义务。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刘小平与被执行人赵东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小平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执行费820元由被执行人赵东东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强 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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