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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刚、刘洋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4民初3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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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民初3705号
  • 案件名称

    韦刚、刘洋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叙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韦刚;刘洋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4民初3705号原告:韦刚,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刘洋宇,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刚与被告刘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刚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韦刚负担。审 判 员 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亚书 记 员 聂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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