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刚、刘洋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4民初3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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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民初3705号案件名称
韦刚、刘洋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韦刚;刘洋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4民初3705号原告:韦刚,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刘洋宇,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刚与被告刘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刚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韦刚负担。审 判 员 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亚书 记 员 聂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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