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范开磊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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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1048号案件名称
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范开磊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范开磊;陈秀伟;王同江;日照速力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1048号原告: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808-09。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瑞,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范开磊,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陈秀伟,女,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王同江,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日照速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上海西路777号传化交通公路港内。法定代表人:丁元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开磊、陈秀伟、王同江、日照速力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58元,由原告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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