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伟、王忠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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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673号案件名称
颜伟、王忠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颜伟;王忠华;钱小龙;汪建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颜伟,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申请执行人:王忠华,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被执行人:钱小龙,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汪建军,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申请执行人王忠华、颜伟与被执行人钱小龙、汪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湘11民终311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忠华、颜伟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钱小龙、汪建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王忠华、颜伟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9日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于2021年5月13日、5月14日、8月30日、9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财产情况。后向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阳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5月14日、5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钱小龙、汪建军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9月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汪建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26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于2021年5月19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钱小龙、汪建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钱小龙、汪建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0000元,已执行到位9826元,尚有14017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柏林审 判 员 桂 冠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欧秧生书 记 员 聂 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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