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孙红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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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95号案件名称
李娟、孙红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娟;孙红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1985年4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红星,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孙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孙红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红星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娟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孙红星承担。但被执行人孙红星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孙红星自行制定还款承诺书,申请执行人李娟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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