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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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560号案件名称
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560号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丽日四区四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赵玉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健,系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闫丽,女,具体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 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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