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毅昌、勾宽鱼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9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956号案件名称
刘毅昌、勾宽鱼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毅昌;勾宽鱼;支红斌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22执956号 刘毅昌、勾宽鱼、支红斌: 申请执行人刘毅昌与被执行人勾宽鱼、支红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22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勾宽鱼、支红斌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毅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后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申请执行人业已领取。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执行请求已全部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22执95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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