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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军梁、陕西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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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834号
  • 案件名称

    齐军梁、陕西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齐军梁;陕西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眉县惠佳百货批发部;王世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834号原告:眉县XX镇XX批发部,住所地:眉县南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6MA6X9X912N。经营者:刘晓庆,女,生于1985年XX月XX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联盟花园XX,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原告:王世伟,男,生于1980年2月1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联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李超群,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军梁,男,生于1989年1月11日,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美阳街西段22号宝深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FPNY2L。法定代表人:齐军梁,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县XX镇XX批发部、王世伟诉被告齐军梁、陕西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陕西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县XX镇XX批发部、王世伟撤回对陕西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员    王贵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小倩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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