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军梁、陕西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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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834号案件名称
齐军梁、陕西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齐军梁;陕西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眉县惠佳百货批发部;王世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834号原告:眉县XX镇XX批发部,住所地:眉县南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6MA6X9X912N。经营者:刘晓庆,女,生于1985年XX月XX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联盟花园XX,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原告:王世伟,男,生于1980年2月1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联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李超群,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军梁,男,生于1989年1月11日,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美阳街西段22号宝深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FPNY2L。法定代表人:齐军梁,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县XX镇XX批发部、王世伟诉被告齐军梁、陕西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陕西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县XX镇XX批发部、王世伟撤回对陕西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员 王贵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小倩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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