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1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2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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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2691号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1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某;李某1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民终12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桥,辽宁晓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3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审判决中关于婚生女李某2个人动迁款5万元归婚生女所有;2.改判2021年2月至离婚前李某1工资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3.改判被上诉人对婚生女抚养费为按年给付;4.改判婚生女李某2抚养费按被上诉人工资20%给付,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5.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以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存款中有婚生女动迁款5万元不予认定,上诉人现有证据进行证明;2.2021年2月至离婚判决前被上诉人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未进行分割;3.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每月工资为6000元存在错误,被上诉人每月工资在一万元以上。被上诉人李某1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婚生女动迁款不应该为上诉人所有,判决一人一半没有问题。被上诉人没有固定工作,社保、医保都没有,属于被上诉人婚前购买的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给上诉人,结婚期间打零工的工资来源都放在上诉人处,被上诉人方现在所有的花销都向朋友借的,上诉人损害被上诉人的衣服及生活用品。抚养费不同意按年给付。不同意提高抚养费,被上诉人没有收入来源。李某1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请:1.判决李某1、王某离婚;2.判令婚生女李某2由李某1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1、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某2(××××年××月××日出生)。李某1、王某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王某于2011年4月8日向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李某1、王某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离婚,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北新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调解书。李某1、王某于同年9月21日复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辽M×××××车一辆,价值80000元,辽A×××××轿车一辆,价值30000元。银行存款80000元(在王某处)。一审法院认为,李某1起诉离婚,王某同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李某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李某1、王某均要求抚养婚生子女李某2,由于婚生女李某211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征求婚生女李某2的意见,李某2明确表示愿意与王某一起生活,故认定婚生女李某2由王某抚养。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李某1的实际收入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认为每月宜支付1200元为宜。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辽M×××××车一辆归李某1所有,车牌号辽A×××××轿车一辆归王某所有,李某1给付王某车辆折价款25000元。银行存款80000元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付李某140000元。李某1提出其有一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房屋是其婚前财产,婚后其迫于王某以离婚为由的压力赠与给王某单独所有,要求平均分割的主张,王某不予认可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李某1将其婚前财产诉争房屋赠与给王某单独所有,而且已经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视为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成,该诉争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李某1提出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给王某是被胁迫,王某不予认可,李某1即未在法定期限内撤销赠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被胁迫,故不予支持。王某提出存款中有婚生女个人动迁款50000元,由于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1与王某离婚;二、婚生子女李某2由王某抚养,至该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李某1自2021年5月起每月给付王某子女抚养费1200元,每年1月、7月各给付7200元;李某1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王某自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子女抚养费1200元;三、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建筑面积53.7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辽(2019)沈阳市不动产权第9089X号)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四、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辽M×××××车一辆归李某1所有,车牌号辽A×××××轿车一辆归王某所有,李某1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立即给付王某车辆折价款25000元;五、银行存款80000元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书发生法律后15日内立即给付李某140000元;六、驳回李某1、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1承担75元,王某承担7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王某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以证有孩子5万元征地款;上诉人提供农行存折一份,以证家庭有收入,每月存款1万元。被上诉人李某1对上诉人举证的事实予以否认。本院经审查,上诉人、被上诉人婚生女李某2确有土地征收款发放,但距现今已有9年时间,李某2的土地征收款应当存在消耗,该款是否仍有剩余现已无法确定,上诉人的相关举证不能证明上诉人、被上诉人家庭存款中包含婚生女土地征收款,故对上诉人所举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案件是否应当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取决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被上诉人李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上诉人王某表示同意离婚,足见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一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关于上诉人王某主张一审分割存款中包含婚生女李某2个人动迁款5万元归婚生女所有的问题,该款项发放距今已有九年,时间较为久远。上诉人、被上诉人未对婚生女土地征收款进行单独保管,与家庭财产发生混同,在此期间势必存在家庭及婚生女的生活花销,婚生女个人征收款项是否仍有剩余现已无法确定,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某主张2021年2月至离婚前被上诉人李某1工资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的问题,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未提出分割2021年2月至离婚前被上诉人的工资收入,并且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该时间段内存在工资收入进行举证,本案现无法确定是否存在上诉人所主张的被上诉人工资收入,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某主张婚生女抚养费为按年给付的问题,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给付抚养费困难及障碍,上诉人提出该主张亦无合理理由,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某主张婚生女李某2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的问题,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每月收入达到1万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进行证明。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实际收入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婚生女的抚养费每月12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硕审 判 员 洪 淳审 判 员 赵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 博书 记 员 侯书颖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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