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易远洲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6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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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652号之一案件名称
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易远洲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易远洲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安乐塘20号。法定代表人:邓胜林,院长。被执行人:易远洲,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易远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易远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易远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21年9月9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易远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9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易远洲的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易远洲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该房屋系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宜处置。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易远洲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易远洲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易远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1788.47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易远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易远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易远洲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袁梦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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