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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泽、刘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4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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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4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永泽、刘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永泽;刘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永泽,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鑫,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永泽与被执行人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30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余义务及申请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白必胜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文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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