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旭、冯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422执3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执385号案件名称
张长旭、冯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长旭;冯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42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旭。被执行人:冯贵。申请执行人张长旭与被执行人冯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422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长旭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元,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7日和2021年9月2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家中无人。二、2021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从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 蒋 辉审判员 :刘晔萍审判员 :蔡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平升与刘鹏飞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8民初4274号 下一篇 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1182执恢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