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普与孟伟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恢10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086号案件名称
冯普与孟伟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冯普;孟伟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恢1086号 孟某某、冯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孟某某款本金5万元及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已偿还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0元,执行费700元,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1)陕0802执恢10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冯某某银行卡账户以及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兑付5万元,同时申请人放弃剩余利息以及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02执恢108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韩某某、李某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异440号 下一篇 蒲通、丁洪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