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通、丁洪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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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929号案件名称
蒲通、丁洪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蒲通;丁洪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929号申请执行人:蒲通,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丁洪斌,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蒲通与被执行人丁洪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特33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丁洪斌偿还申请人蒲通借款10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若任意一起逾期,在申请人不受履行期限,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未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计算利息并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洪斌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100000元,丁洪斌现场转账给蒲通5000元,丁洪斌于2021年10月30日前履行5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履行15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履行15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履行15000元,2024年12月30日前履行1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刘进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929号的执行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梦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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