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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李某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异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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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异440号
  • 案件名称

    韩某某、李某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韩春艳;李希财;李景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异440号 案外人李某某,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某某,吉林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满仓,科左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某某1。 被执行人李某某2。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诉被执行人李某某1、李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案外人李某某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某某申请撤回异议,系对其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李某某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邹红黎 审 判 员 高 红 审 判 员 黄耀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家乐 书 记 员 刘佳佳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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