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高、蔡永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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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2386号案件名称
袁高、蔡永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袁高;蔡永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2386号申请执行人:袁高,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青龙街道潮砥路**。被执行人:蔡永龙,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多维国际**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袁高申请执行蔡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6民特16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蔡永龙欠申请人袁高借款本金20万及利息(以20万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按0.8%月利息计算)。被执行人蔡永龙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高与被执行人蔡永龙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蔡永龙欠申请人袁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21年9月17日已偿还20000元,余款本息180000从待被执行人蔡永龙在德江中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拨款后一次性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238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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