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美好电器商行、刘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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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执852号案件名称
永兴县美好电器商行、刘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永兴县美好电器商行;刘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3执852号申请执行人:永兴县美好电器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大桥路716号。经营者:朱伟南,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刘勇,男,1982年11月23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永兴县美好电器商行与被执行人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3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永兴县美好电器商行与被执行人刘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3执8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臣晖审判员 李文斌审判员 熊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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