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高波与郭长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恢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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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恢829号案件名称
孙高波与郭长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高波;郭长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恢829号申请执行人:孙高波,男。被执行人:郭长岩,男。申请执行人孙高波与被执行人郭长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的(2014)东执字第2010号案件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郭长岩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孙高波借款46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97.5元由被执行人郭长岩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孙高波与被执行人郭长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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