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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帕卡濑精有限总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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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859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帕卡濑精有限总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帕卡濑精有限总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85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帕卡濑精有限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明,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帕卡濑精有限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鲁0725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还款期限较长,该案属于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725执85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执行员  田 政书记员  冯庆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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