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雷某某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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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6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某某;雷某某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568号之一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18)陕072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李某某、雷某某因盗窃罪责令退赔一案。执行依据确定,扣除某某机关从雷某某处查处的3300元(审理中已分别退赔四被害人各825元)外,责令李某某、雷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21175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10775元、退赔被害人何某某经济损失28075元、退赔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29175元。逾期被执行人李某某、雷某某未履行退赔的义务。2021年7月8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遂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雷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将罚金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李某某、雷某某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雷某某目前尚在监狱服刑,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雷某某在工商、证劵、车辆、不动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李某某、雷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某某、雷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亦未依法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限制消费进行惩戒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某某、雷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李某某、雷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勉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矗 书 记 员 蒲玢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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