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全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8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897号案件名称
镇赉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全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镇赉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全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897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全志,栾国强,许丽丽本院在执行镇赉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全志,栾国强,许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全志,栾国强,许丽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彦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莉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某;雷某某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68号之一 下一篇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葵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