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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全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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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897号
  • 案件名称

    镇赉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全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镇赉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全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897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全志,栾国强,许丽丽本院在执行镇赉县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全志,栾国强,许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全志,栾国强,许丽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彦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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