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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1执恢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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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26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1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2偿还所贷申请执行人王某1176323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以15‰计,利息从2020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2一次性给申请执行人王某1偿还16万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某2在(2021)陕0831执恢262号案件中的执行案款16万元,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王某2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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