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召杜、陈小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恢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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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恢451号案件名称
罗召杜、陈小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罗召杜;陈小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恢451号申请执行人:罗召杜,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陈小成,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召杜与被执行人陈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罗召杜也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2执恢45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陈小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罗召杜可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谭子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刘晶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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