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6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638号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638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所在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所在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廷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477号 下一篇 罗召杜、陈小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恢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