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张长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89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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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891号之二案件名称
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张长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张长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8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郑家村五组东侧。委托执行代理人:周振纪,系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长安,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长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长安需向申请人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商混款10455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104555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二、被执行人张长安与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私下达成还款计划;三、和解协议达成,申请执行人自愿本案终结执行;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8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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