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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汇香园土菜馆有限公司、滕旭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11执21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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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执21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繁昌县汇香园土菜馆有限公司、滕旭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繁昌县汇香园土菜馆有限公司;滕旭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11执2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繁昌县汇香园土菜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NYDUH2X。法定代表人:陈荣,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滕旭,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繁昌县汇香园土菜馆有限公司与滕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2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需在财产查封、保全期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保全,逾期未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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